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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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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办事指南1.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工程施工许可核准-镇管工程2.颁发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除外。4.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
2、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第三条5.审批条件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2.根据佛山市《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38号)
3、,《关于调整南海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通知》(南府办[2008]49号)第三条:在上述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2008年4月1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市规划局南海分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建设局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采取逃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4、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四条:(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
5、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内丛事建筑活动。(二)从事建
6、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5.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第(二)至(七)款:(一)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
7、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6.跟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省政府第八届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和《关于修改〈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粤府[2000]34号)第五点:对未预交专项资金的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办理中标确认手
8、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不得给予工程验收。7.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管函﹝2012﹞792号)第三条,第十八条:(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建筑行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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