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既判事实的预决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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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既判事实的预决力  [摘要]既判事实是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基于刑事判决较高的证明标准,其既判事实预决力有特殊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程度。我国证据立法的相关规定非常薄弱,应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予以完善,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刑事既判事实;预决力;刑事立法;配套制度  Abstract:Thedefinitivefactreferstothefactaffirmedbytheeffectivejudgmentmadebythecourt.Theprepotencyofcriminaldefinitivefacthasaspecialscopea

2、ndextent,basedonthehigherstandardofproof.Therelevantcriminalinstitutioninourcountryisveryweak.Therefore,itisindispensabletomakeitperfectbyintroducingtheinstitutionofothercountriesandestablishtheaccessoryinstitution.  Keywords:criminaldefinitivefact;prepotency;criminallegislation;acces

3、soryinstitution    一、概念辨析和理论基础    既判事实,也称既决事实、预决事实,指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既判事实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判决主文中的事实,二是判决理由中的事实。预决力是既判事实的效力,具体指前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后案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即如果前案确定的事实与某一当前的诉讼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联,则当然为有效证据,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学者将其称为一种免证效力[1]。  既判事实的预决效力来源于生效裁判的效力。与既判事实的预决力直接相关的是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预决事实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来源于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

4、”[2]。既判力为生效裁判的实体确定力,一方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成为当事人、控辩双方和法院必须遵从的内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或作出矛盾判决,这是既判力的积极效果;另一方面,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为限制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滥用诉讼制度,禁止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和法院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这是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一事不再理原则[3]。因此,既判事实的预决力是既判力积极作用的表现,是既判力的必然延伸。  赋予既判事实以预决力是出于多种价值因素的考虑:(1)效率价值的要求,诉讼价值多元化的趋势已取代片面追求公正的氛围,赋予既判事实以预决力是在公正基础

5、上追求效率价值的好方法;(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仅在诉讼案件中适用,认定事实也应如此;(3)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避免裁判中的矛盾和冲突;(4)诉讼经济,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节省诉讼资源等等。7  对于既判事实的预决力,大多数学者已达成共识,只有少数学者持否定的观点,其理由有:(1)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相对的司法环境下审理的,都有其相应的特殊性,每个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结果认识不一样,在案件中被某一法官认定的事实强制其他法官认同,违反了认识规律;(2)每一个案件确认的事实在另一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证明程度要求不同,若预决事实在其他案件中是次要事实或一般事实,通

6、过相对简单的方法即可得出结果,但在本案中是重要事实,须采用严格的证明方法证明,那么前案所确定的事实在本案中是不是预决事实就值得怀疑;(3)案件的性质不同,证明标准不同,得出的结果对其他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语[4]。“否定说”的观点揭示了预决力理论的复杂性,其不是简单的“有无”,还包括“程度”、“范围”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并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自由心证等证据法的主要命题密切相关。“否定说”虽然陷入了不可知论的哲学谬误,却提醒我们应当具体深入地研究既判事实的预决力理论。研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  我国证据法理论对证明标准的要求经历了客观真

7、实说到法律真实说的嬗变。客观真实说要求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完全吻合,既判事实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对于其后发生的关联案件具有绝对的证据效力。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和证明标准理论,当代诉讼法学者普遍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于达到客观真实状态,与客观真实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反是诉讼中的常态。因此法律真实说应运而生。法律真实的哲学基础在于认识论的辩证法,其正当性基础派生于“正当程序原则”。在法律真实主义理念下,前案判决事实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相(完全)吻合,后案也就不应盲目跟从。这是当然结论[5]。  2.从重实体轻程序到实体程序并重  新诉讼价值理念下,程序的地位不断提升。犯罪嫌

8、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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