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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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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分税制的完善在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1994年分税制实施之后,我国以极快的速度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走出了中央和地方就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不断讨价还价的困境,传统的财政包干体制被废止,初步规范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并一直保持至今。可以说,1994年的分税制较好地调整了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但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收入划分由省政府自行决定,这就在制度上留下了一个缺口。在利益驱动下,分税制造成的收入上收的效应就难免在各级政府间层层传递,省级政
2、府的财力集中程度不断增大,从1994年到2000年的6年时间中,由16.8%上升到22.4%每年上升一个百分点。市级政府也在效仿,财政收入占到36.5%。2000年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净结余105亿元,而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到2004年,省级财政收入占25.9%.地(市)占366%,两者相加占62.5%,。说明实际上财力是在向省、市级集中。 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财政收入在总财政收入中的比重,1993年为78%,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即迅速下降,仅为44.3%,此后的十年间一直在这个水平徘徊。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
3、变化很小甚至增大,1990年为68%左右,2004年则微升至75%左右。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财政收入,约占财政总收入的50%~60%左右,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即分税制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是政府必须承担的最重要的职责,带有非常强的外溢性特征,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理应由中央政府提供,政府的基本职能也必须依此来确定。如果由财力严重匮乏的基层政府来承担,必然会导致这些基本公共服务的不足或严重不均等,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正是由
4、于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严重背离,分税制就无法起到平衡地区差异的作用,更导致了地方政府财源缩减,促使其从预算外寻找收入来源.城市财政主要以出卖土地为自己筹集财政收入,越是东部地区.卖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高,据周天勇先生的估计,2006年,全国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加起来有7000亿元左右,大部分没有进入预算。而县乡财政则只能靠收费和罚款来维持。由此,一种新的“二元财政”的格局开始形成。这是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行为出现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新变化。越是在农村,越是在农业地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越是基层的小集镇和小城镇,对个体、中小企业的收费、罚款就越严
5、重,甚至让路政、交管、城管等上路收费和罚款,搜刮过路的汽车司机。2006年,地方政府各部门所收的预算外收费和罚款估计高达12000亿元左右。而越是这样做,县乡经济就越是萧条,投资少、创业难、就业机会少,甚至失去了吸收附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出现了近年来剩余劳动力过度向大中城市转移和流动的现象。财政部有关人士向《凤凰周刊》透露,地方各级政府积累的显性和隐性债务,目前已达到4000多亿元。3 有一种说法,认为分税制确实把超过半数的财政收入集中到了中央政府的手里,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钱都被中央政府自己花了,实际上,其中60%到70%的钱是由地方政府
6、支出的。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约40%,其支出却占到整个财政支出的60%到70%,中间的差额是由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的。 问题在于,现行转移支付存在着体制缺陷,转移支付到了县乡这一级政府很难做到透明、规范。转移支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专项补助进行的,至于补给谁、不补给谁,补助量的多少,既缺乏严格明确的规定,也不是严格依据事权而定;既没有公开的预算,也不受人大的监督检查,完全由官员个人负责操作,这就难以避免拨款的随意性,也极容易造成县乡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不公正。 应当明确,基层财政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不是分税制造成的,恰恰相反,是由于
7、分税制不到位。只有完全、彻底的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理顺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的事权和财权关系,至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该由中央负责的事(职责)就全部收归中央,应该由地方负责的事(职责)就全部下放地方,真正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这个问题许多学者都谈过,笔者则强调它的法治性,即在科学划分之后,要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国家的一项法律,不管是哪一级政府,决不能“越界”。 第二,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再根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应按照公共
8、产品的层次性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范围,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负责;跨地区大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兼有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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