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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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工作,现依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按照矿产资源分级管理原则,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勘查审批登记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勘查许可证的授予权只在部、省两级国土资

2、源行政主管部门。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五)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采矿审批登记   (一

3、)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   2、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及其以上的;   3、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   4、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大型(含)以上的;   5、跨省、直辖市的。   (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

4、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石煤、泥炭;   6、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2种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甲类矿产资源;   7、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   8、本省内矿区范围跨市(州)行政区域的。   (三)市(州)、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

5、矿许可证范围   1、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3、本市(州)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四)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范围    1、前述所列36种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甲类矿产资源;    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矿产资源。    三、其他规定    (一)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本规定对内资勘查、开采所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和

6、采矿许可证。   (二)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原发证机关提出意见,按本通知规定的发证权限重新核发证照。   (三)矿业权转让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批、登记发证权限分级审批;矿业权抵押必须到原审批、发证机关备案。   (四)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通知规定的采矿许可证权限不得再行委托和授权。   (五)各市(州)、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权限范围审批登记颁发采矿

7、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严禁未经勘查或勘查程度未达到规定要求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发证权上收。   (七)加强矿业权管理。实行省内矿业权统一配号制度,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审批

8、设置采矿权之前,逐级向上呈报,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前置备案,在得到确认和配号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并于每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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