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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本)(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1月30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06年4月18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
3、务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来昆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一)省外来昆的;(二)省内其他州、市来昆的;(三)本市所辖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四)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与上述县(市、区)之间相互流动的。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4、)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工商、卫生、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5、划,纳入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检查各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并组织考核奖惩;(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
6、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建立联系,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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