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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开发商欺诈订立合同 赔偿当事人损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
2、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
3、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
4、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3开发商欺诈订立合同赔偿当事人损失案情:1999年11月,龙万鹏(原告)和天津市中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售价为18万元。后原告交付购房款,被告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在1999年4月,被告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振敏。原告后得知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于是原告于2003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装修款,给付原告不超过18万元的赔偿。同年6月16日,被告和案外人孙振敏办理了退房手续。天津市塘
5、沽区法院查明,原告支付的房款是案外人十八局拖欠原告货款,案外人嘉仁公司欠十八局工程款,经协商原告以该债权支付购房款,且被告工作人员出具付清房款的证明。法院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已经将房屋出售的事实,还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故原被告合同无效,被告应该返还购房款18万元,赔偿原告装修费损失5万余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一倍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按照公平原则以确认赔偿损失为总房款18万的30%为宜。被告不服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3案例解说:被告与案外人孙振敏的商品
6、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因此,被告在与案外人之间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该商品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抵押人未尽告知义务转让抵押物,该转让行为无效。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表面上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而实际是被告隐瞒了该商品房已经出售给案外人并且已经抵押的事实,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作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愿,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购房合同欺诈怎么认定,什么
7、是购房合同欺诈?二手房买卖手续存在哪些欺诈?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条件有哪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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