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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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的主要内容:MARPOL73/78生效后,公约又得到了多次修改修改,内容也更加完善。MARPOL73/78诞生之初,由1973年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5个附则组成。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随着1997年议定书的通过,公约附则增加到6个。这六个附则分别是: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

2、染规则,附则VI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其中附则Ⅰ与附则Ⅱ是必选负责,其余负责为可选负责。议定书: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事故报告的制度议定书Ⅰ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5条,其主要内容是:1)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做出详细报告。2)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做出报告:(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集装箱、可移动

3、罐柜、车辆以及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3)船长15m及以上的船舶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损失、失灵或故障,包括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损坏、进水和货物移动;导致影响航行安全的损坏、失灵或故障,包括操舵装置、推进器、发电系统和主要导航设备失灵或故障。(4)船舶航运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船舶的特征;(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报告的程序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

4、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5)补充报告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防止油污规则:1.定义、适用范围1)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2)含油混合物:含有任何油类的混合物;3)油船: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及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化学品液货船;4)最近陆地:最近的按照国际法划定的领海基线;5)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

5、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海湾”区域,亚丁湾区域,南极区域,西北欧全区域,阿拉伯海的阿曼趋于以及南部南非海域。6)油量瞬间排放率:任何一瞬间每小时排油量(L/h)除以同一瞬间的船速(nmile/h);其单位为(L/nmile);7)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水,在船舶静止状态下排入平静而清洁的水中,不会在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痕迹、或形成油泥或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8)专用压载水:装入与货油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舱内的

6、水;9)原油:任何存在于地层中的液态烃混合物。附则Ⅰ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船舶。2.检验与证书1)凡150总吨及15总吨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2)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OilPollutionPrevention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组

7、织或个人签发,还可由主管机关委托另一缔约国政府代发。主管机关对证书负全部责任。3)IO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件除外);(2)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3.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经1

8、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的排放规定是:(1)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2)船舶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3)船舶正在途中航行;(4)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5)排人海中的总油量,现有油船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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