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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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与商标关系研究李祖明(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研究中心北京100088)----------------------------------------------------------------------------------------------------------------------随着地理标志渐渐走入大众视野,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及协调成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大到我国地理标志三个保护体系之辩李祖明,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地理标志保护中心主任,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Email:zmli

2、88@hotmail.com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有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体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小到“金华火腿”之争指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与“金华”商标注册人的纠纷。、“沁州黄小米”之诉指“沁州黄小米”注册为地理标志后遭遇的通用名称的纠纷。、“迎驾贡酒”之疑指在“迎驾贡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过程中,“迎驾贡酒”商标持有人在深入理解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后,对“迎驾贡酒”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怀疑、迟疑等。,地理标志与商标

3、的关系始终困扰着地理标志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理论研究者,并已成为影响地理标志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共同之处1、商标与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商标和地理标志都属于商业标识,都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注册商标比较容易界定和理解,按照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获得了注册的商标就是注册商标。参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未注册商标是按照商标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组成的未取得注册的商业标识。见《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年)第二条一

4、:任何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均应适用本条约。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唯一区别就在于一个已经注册,一个未注册。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1.另,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地理标志的界定与此意思相同,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也有已注册的地理标志与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之别

5、需要注册的是,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只不过有的国家只保护注册的地理标志,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不予保护。在斯里兰卡等少数国家,承认未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存在并给予法律保护。。虽然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内涵更为丰富,但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文化及地理标志产业与消费者、与市场沟通的载体和桥梁还是用文字、图形、字母组成的地理标志的标识虽然各国法律并未对地理标志标识构成要素进行限制,但实践中地理标志标识几乎都是由文字、图形、字母组成。,在这一点上,地理标志与商标相同,都属于指示、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提供者的商业标识。  2、注册商标和和受保

6、护的地理标志都具有排他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就是能够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笔者在本文中对一般注册商标保护的理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规定在字面上有所差异,主要的差异在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项中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而笔者理解的是该款规范的是“他人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事实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已经将商标法五十二条(一)解释为规范“他人使用商业标识

7、的行为”。,7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阻止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驰名商标进行使用。同样,地理标志在得到认可获得法律保护后也可排斥他人在商业标识中对该地理标志的使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认可地理标志需要注册方可保护;也有少数国家认为地理标志是一种事实存在,其获得法律保护不一定需要注册。1、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权利属性上都是私权作为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的私权属性当不存在争议。地理标志因为其利益关系人众多,从几千人到几万人甚至几百万人不等,因此有观点认为地理标志属于公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经将地理标志纳入TRIPS保

8、护体系,TRIPS开篇即明确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理应不存在争论。正是因为二者都属于私权,所以在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保护、权利救济乃至权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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