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小额诉讼制度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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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观念的逐渐增强,各类民事纠纷和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诉讼的增长给法院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如何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效率,从而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能够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就成为目前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受到法律界的热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一些法院也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尝试。本文拟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的

2、理论分析,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体例,对如何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诉讼制度提出了构想。作者才学疏浅,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ii目录摘要11.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11.1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之平衡11.2程序保障——对司法大众化的追求21.3程序利益——费用相当原则的要求22.我国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32.1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32.2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32.3未设置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42.4诉讼在诉讼费用方面并无得到应有的体现43.实证分析——以日本与台湾地区为例

3、[13]43.1日本的情况43.1.1适用范围53.1.2双方选择53.1.3一次审结53.1.4即日宣判63.1.5禁止上诉63.2台湾的情况73.2.1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73.2.2小额诉讼的提起73.2.3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特别规定83.2.4小额诉讼的判决与上诉94.对我国的启示94.1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机关104.2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104.3小额诉讼的管辖114.4当事人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114.5小额诉讼的审理124.6小额诉讼的收费12结语12注释13参考文献15致谢16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

4、构建小额诉讼制度摘要:小额诉讼是以法律规定的一定限额以内的小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给付请求为标的的民事诉讼,小额诉讼制度是近几十年来发展起来的针对特定的小金额权利纷争的一种新型的诉讼解决机制,本文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做了简单论述,指出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缺陷,并通过实证的分析,就我国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提出设想。关键词:小额诉讼;费用相当原则;小额诉讼的管辖;适用范围小额诉讼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1]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解决法院诉讼案件不断飚升所带来的案件积压、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日益严重的问题,西方国家

5、先后开展了司法改革,程序的简易化成为一种潮流,诉讼经济、诉讼效益原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民事领域引人注目的是广泛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2]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国等都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2月3日再次修订其“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这些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大都很小,属于典型的小额诉讼案件。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小额诉讼程序,对于这

6、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导致此类案件诉讼成本高于了诉讼标的,常常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怎样才能使得小额诉讼请求人亲近司法,使生效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构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已显得尤为紧要。1.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1.1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之平衡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分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就应该设置严密、精致、慎重的审理程序,以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做出公正裁判。显然普通程序由于采用充分的审前准备程序、公开审判、法庭调查与辩论和合议庭等机制,一般而言更有利于做成正确的裁判,更有利

7、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则要求尽可能地简化诉讼程序,使当事人有机会使用高效、廉价而迅速的程序制度,减少当事人经济上的开支和时间上的耗费。显然,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紧张关系。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并不总是和谐共存的。当二者出现冲突时,由谁来做出选择?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享有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是选择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实体权利还是选择简便程序,16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实现程序权利,当然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主人”。个人是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

8、者,而且,选择的自由往往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3]而法院作为裁判者,当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悬殊很大时,法院应依职权作出裁定以达到二者的平衡。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为当事人行使程序上的选择权提供了一个机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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