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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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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从14世纪以来,提单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不可估量的地位。然而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争论到目前仍无定论。目前,在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提单纠纷,而提单法律性质的定性不统一与提单纠纷的产生有直接关系。在提单案件的审判或仲裁中,由于对提单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或仲裁员往往只是根据自己的见解处理案件,这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却产生了不同的判决或仲裁结果,甚至于完全相反的结果,这对于案件各方当事人来说都很不利。如果这一问题不能明确,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法院在处理有关提单纠纷时对于责任属性的划归难以判定。而根据相关立法,适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
2、责任将对纠纷的管辖、责任方式、赔偿范围、免责事由、诉讼时效以及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研究提单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力图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不再拘泥于提单所涉足的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某一环节,而是对货物运输、买卖等各个环节中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全面的思考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ii目录摘要11.提单概述11.1.提单的概念21.2.提单的特征32.关于提单法律性质的不同主张42.1.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42.1.1.物权凭证概述42.1.2.提单物权效力诸说42.2.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52.2.1.债权凭证概述52.2.2.提单债
3、权效力诸说63.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73.1.货物运输环节提单的法律性质73.1.1.提单在运输环节具有债权性73.1.2.提单债权证券效力的特点93.2.货物买卖环节提单的法律性质113.2.1.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有物权性113.2.2.提单是占有凭证12结语错误!未定义书签。注释15参考文献1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摘 要:提单,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重要的单据,也是整个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单据之一。提单促成了单证交易取代实物交易,加快了现代商业的迅速发展。尽管如此,有关提单的法律性质仍未得
4、到统一的认识,学界对提单法律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其中主要的争论在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抑或债权凭证。由于缺乏统一的认识,这给商业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提单纠纷的解决,也增添了许多提单纠纷。本文以一种系统论的视角,从提单所涉及整个国际贸易体系的各个环节,分析提单所表彰的法律属性,并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的定性。文章的第一部分对提单进行了简单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学术界中有关提单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并一一作了评价,总结出提单性质争论的分歧点主要在于物权凭证或债权凭证。第三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在本部分中,笔者分阶段对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5、提单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即具有物权性和债权性。具体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环节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提单应界定为货物占有凭证。在运输环节中,我国《海商法》第78条对提单的债权性作了明确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债权关系独立于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在发生货损货差时直接向承运人起诉索赔。关键词:提单 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1.提单概述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海上运输及货物买卖等环节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的出现促成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贸易的繁荣
6、。提单,英文称为“billoflading”,它是海上货物运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最初的提单只是船东签发给不与货物同行的商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收据。[1]随着贸易往来的增多,货主已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与每批货物同行。因而,货主与船东这两个角色不再由同一人担任。以后,当货主将货物交付给船东运输时,船东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清点并做出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的记录。如果在航程终了时,船东承载的货物与该记录不符时,船东对此须承担责任,船长或船主对未载入装船薄记的货物则不负责任,这些也成了长期以来的商人习惯和法律。这一时期,船东与货主不是一家,提单的雏形出现了,但是这一时期的
7、提单只是船东签发给不想与货物同行的货主的一种收据。18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其后,由于大量货物运输的需要,专门经营海上运输的职业承运人出现了。这样,贸易与运输的关系逐渐由混合走向相互独立,并出现了托运制。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船东,过去仅凭船东对货物进行清点记录的方法对岸上的托运人并无保障。托运人需要一份独特的证明文件,能够作为船东已收到装船货物的收据,并能够记载运输合同中有关货物的条款。并且,只有托运人持有这份单据时,才具备对货物的支配权。一般认为,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提单的起源。[2]到了17世纪,海上运输已经规模化发展,船东开始将他与托运人签
8、订的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背面,并且为了方便起见,不再为每笔货物逐一制定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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