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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4月2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8号令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128、129、441、442条。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编 总则1第二编 井工部分1第一章 开采1第一节 一般规定1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2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4第四节采掘机械6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7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7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8第八节防止坠落8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8第一节 通风8第二节瓦斯防治11第三节粉尘防治13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13第一节一般规定13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14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14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15第
2、一节一般规定15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16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17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17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17第五章 防灭火18第一节一般规定18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1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20第六章防治水20第一节一般规定2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2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21第四节井下排水21—112—第五节探放水22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23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23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24第三节井下爆破24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2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26第二节立井提升2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31第四节提升装置3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36第九章电气36第一节一般
3、规定36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3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37第四节井下电缆38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39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40第十章煤矿救护40第一节一般规定40第二节救护指战员40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40第四节抢救指挥42第五节灾变处理42第三编露天部分43第一章一般规定43第二章采剥43第一节台阶43第二节穿孔44第三节爆破44第四节采装45第三章运输46第一节铁路运输46第二节汽车运输48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49第四章排土49第五章滑坡防治50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50第一节防治水50第二节防灭火51第七章 电气51第一节一般规定5
4、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51—11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51第四节电力牵引52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5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53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53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54第八章设备检修54第四编 职业危害55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55第二章 健康监护55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56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59本文来自: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www.mkaq.org)详细出处参考: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5、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
6、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7、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112—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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