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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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成长型微型企业贷款力度,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号)、《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号)文件要求,设立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

2、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资金。资金来源为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市财政首期安排风险补偿资金400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以后逐年补充。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委托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发放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的金融机构。第四条本

3、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文件规定,专项发放给成长型微型企业的贷款。第五条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担保公司、银行3:5:2共同分担。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银行3:7共同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各15%分担。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代垫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贷款发放后,银行于放款当月内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将贷款信息向市工商局、托

4、管机构进行备案。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或)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区县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七条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满80日后,可按规定向托管机构申请启用代垫风险补偿资金。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由银行直接申请;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由担保公司申请。托管机构收到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交的风险补偿申报资料后,经审核无误报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备案审批后,及时划拨代垫风险补偿资金。金融机构向托管机构申报代垫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单笔贷款资料需装订成册):  (一)基础材料:风险补偿

5、申请书、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贷款申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借贷材料: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借据、担保合同(若有)及明细表、抵质押登记证明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催收材料:催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催收、邮件催收、上门催收、司法诉讼催收(受理通知书、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还款记录(回单、凭证、流水等)。第八条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按规定催收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30%代垫银行,获得代垫风险补偿后银行应继续履行追偿义务;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担

6、保公司和银行按规定催收后,由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30%代垫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代偿义务,获得代垫风险补偿后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追偿义务,银行要予以积极配合。第九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季度末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风险补偿资金代垫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第三章贷款损失确认及风险补偿资金核销要求第十条对已获代垫风险补偿资金的逾期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继续追偿。第十一条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的要求,经银行或担保公司追收180天及以上的呆账,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贷款

7、可正式申请风险补偿。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于每年1月末将银行或担保公司申报的上年度贷款核销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贷款损失情况及资金补助需求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组织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或银行)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财政部门按核销贷款最终确认本金损失的30%清算代垫补偿资金。实际应承担部分予以核销,多余部分和超出补偿范围的代垫资金应退回原渠道,退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对逾期追收2年尚未收回部分金融机构必须予以核销,未按规定核销的托管机构应收回代垫风险补偿资金。第四章贷款

8、追收及回收资金分配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即使已予以核销,仍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积极清收,减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抵押资产。第十四条各银行、担保公司清收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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