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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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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当前农民工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探讨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现代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初步建立,但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和户籍制度的影响,他们的处境以及生活状态却令人堪忧,甚至理应享有的一些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宪法学角度研究我国目前农民工权利的保障问题。宪法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其保护的是对公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实体法地位和意义的权利。由于农民工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其
2、有重要影响的生存状态上,因此本文将把重点放在农民工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险、维权组织上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关键词:农民工;基本权利;法律保护 目前国内针对农民工权利保护问题在宪法层面上的研究并不多,而我认为,忽视宪法层面上的保护,势必将导致一系列严重的连锁效应。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不能在法的最高架构下加以保护,势必导致立法,执法等下位环节的失控。因此,对于农民工基本权利的保护,我认为应该从法律的最高层面,即其源头入手,在最高也最具权威性的宪法总框架下进行。一、我国农民工基本权利保护概述 我认为.实现农民工权
3、利的法律保护.首先要把握农民工基本权利保护的概念,明确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特点。这是我们研究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基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概念,就有必要对农民工的内涵进行剖析。 (一)我国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概念1、农民工权利内涵对于农民工权利,学术理论界观点不尽相同,由于权利通常是指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权利都与利益相关,但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可以成为权利的,只有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农民工权利主要包含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两个基本方面。经济权利在农民工权利中处于基础性、决定性地位;政治权利又深深地影响着经
4、济权利,成为经济权利实现的保障。有人认为农民工权利实质上就是农民工权利,它主要是指农民工作为权利主体的利益.包括物质的、精神的和人身的各种利益(或者可以划分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以及这些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和保护。权利保障则是指防止权利受到侵害,确保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8我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可借鉴之处,但并没有完全概括其内涵,农民工的权利应是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入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也就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神圣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却经常受到歧视和不平等的对待,成为了所谓的城市边缘人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它解读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农民工除外!”从这一点来说,对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就是要使其得到和普通市民同等的宪法规定赋予公民的平等享有的权利和利益。2、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含义我认为,农民工权利保护就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保护短期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但仍是农民身份的劳动者,使其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英国的穆勒曾经指
6、出,“平等观念往往在公道概念及它的实施中都算一个成分,并且在许多人眼中,平等是公道的精义”。因此可以说,平等是正义的实现形式,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外在表现。从宪法规范的角度讲,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条文中明确指定的特定主体以外,所有农民工都应该是宪法权利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保障人权乃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是基于人的基本属性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是一个人作为自然人应该享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质上表明了人权的保护不仅仅
7、限于宪法具体条文的规定,而且还可以做出权利推定,诸如生命、自由、安全等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平等享有且受国家的保护,无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出身。因此,在人权的保障方面,农民工理应获得平等的保障,不能从法律上或事实上给以任何歧视待遇。(二)农民工权利保护的特征 农民工同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利保障相比较,不仅具有作为一般社会主体公民在权利保障方面的基本特征,同时还具有社会特殊主体农民工在权利保障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1、受保护主体的特殊性。一方面,权利保护的主体的农民工,是没有彻底离开土地而又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民,又
8、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工人,另一方面,主体是生存于农村与城镇之间,是一个处于流动状态的特殊弱势群体;2、权利内容的特定性。农民工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权利内容的特定性,农民工作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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