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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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 一、一种新的专利权利勃然兴起  2000年3月,美国商界因为一件专利核准案而掀起一阵轩然大波。美国著名的“BtoC”电子商务“领头羊”亚马逊网络公司(Amazon.com)取得了一项名为“加盟项目”(Affiliatesprogram)的专利。(注:美国第602194号专利。)它是指网站经营者对于通过其他网站而来的访问流量提供该其他网站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提成,因为此种交易方式在现实商业环境中十分普遍,在电子交易的所谓虚拟环境中也已经成为各网站争取到访人数的基本方式之一,所以当亚马逊申请该项专利并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的新闻稿一发布舆论立

2、即为之大哗。该专利非但未给亚马逊公司带来任何赞誉,反而导致许多人士担心亚马逊公司会利用这一专利赋予的“垄断权”胁逼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毋庸置疑,一旦亚马逊公司执行此专利,绝大多数商业性网站都将不得不付给它一定的专利使用费用。亚马逊掀起的波澜还可追溯到1999年12月。当时亚马逊公司取得了“一点通”(Oneclickordering)专利(注:美国第5960411号专利。),就立即对其竞争对手巴恩斯和诺布尔公司(Barnesandandnoble.com)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专利侵权责任。西雅图地方法院判决亚马逊胜诉。所谓“一点通”的电子商务方法,是亚马逊开发的一

3、种创新的网上购物方式,只要消费者在亚马逊的网站上购买过一次图书,其通信地址和信用卡号就会被自动储存,下次购买时消费者只需用鼠标点击所购的图书,就可以收到所需商品。复杂的包装、邮寄、付款和收款等工作均由亚马逊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完成。亚马逊虽赢得此一诉讼,却引发了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其垄断商业方法的攻击。  上述两件亚马逊公司为原告的专利诉讼,表明网络时代一种全新的专利类型正充分显示其力量,这种全新的专利就是所谓“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  二、商业方法专利产生的背景  传统的专利权客体,并不包括纯粹的商业方法或经营管理方法。因为它们并没有利用自然规律,而是属于专利

4、法不予保护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美国早在1908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Hotelsecuritycheckingco.v.lorraineco.一案的判决中认定:应用于餐馆记帐的商业方法不能获准专利,从而将商业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这一判例所确定的原则,使得美国专利商标局多年来亦认为商业方法不具备“可专利性”。  网络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商业方法(Methodofdoingbusiness)专利。随着互联网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创造出一个无所不有的网上虚拟世界(Cyberworld),专利保护也由过去仅针对有形商品的创新发明扩大到无形商品的创新发明。互联网的发展

5、带来了电子商务时代。所谓电子商务(E-Commerce)是通过互联网而从事的商务活动。1997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商会对电子商务的权威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过程中各阶段贸易活动的电子化。”(注:参郑砚农《发展电子商务 迎接中国入世》,载《互联网世界》20400年第9期第55页。)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无疑是全球经济的一场革命,人们称之为不同于传统工业经济的“新经济”。在工业经济时代,经济生活的重点是大力生产产品以解决物资匮乏的问题,所以专利保护重在奖励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发明,而在网络经济(新经济)时代,人类经济生活的重点是改善生活品质、提高经济效率,专利

6、保护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专利保护权的客体也纳入了创新的商业模式。  过去有关商业方法的计算机软件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的。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通过了《电脑软件相关发明审查基准》,规定了对电脑软件授予专利的审查标准。伴随着电子商务在美国的迅速发展,相关的专利开始大量获得核准,其中大部分是所谓商业方法(Methodofdoingbusiness)专利。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StateStreetBand&TrustCo.V.SignatureFinancialGroupInc一案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一项应用于互联网的商业方法

7、软件-网络金融服务数字处理系统(DataProcessingSystemforHubandSpokeFinancialServicesConfiguration)(注: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具有可专利性,从此清楚表明商业方法是美国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一。在该案一审中,麻省联邦法院根据既往专利判例确立的原则,认为该专利描述的纯属商业方法,不应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而作为上诉法院的CAFC最终判决专利权有效。此案导致大量有关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案涌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关诉讼也在法院呈上升趋势。  三、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适格标的  并非任何单纯的商业方法都

8、能成为专利申请的适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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