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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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   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阶段,立案审查的质量关系到民事案件的总体质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具体规定较多,因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立案审查部门在立案前征求知识产权审判部门的意见的通常作法,有利于保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质量。由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既需要立案审查法律知识,更需要知识产权审判知识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好知识产权审判的第一关,把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

2、案审查的各个要素,立案审查中注意哪些方面以及立案审查环节的诉讼风险如何进行提示,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谈些粗陋之见,以求教于同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必要条件具体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立案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这些关于民事立案审查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立案

3、审查也是适用的,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第五部分将知识产权纠纷分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三大类,现针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特点和类型,将立案审查的各个要素逐一进行分析。  一、审查当事人主体身份  1、关于原告主体身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诉讼中,提起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体往往为知识产权人以及一定范围的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人包括注册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原始权利人和继受权利

4、人)等,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独占、排他及普通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依照法律规定正在发生继承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继承人等。上述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何行使起诉权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

5、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

6、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权人(包括专有使用权人与非专有使用权人),但没有规定专有使用权人享有诉权。因此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仅仅依据自己的专有使用权不能提起侵权之诉。  2、关于被告主体身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就符合起诉条件,被告是否适格不是立案审查范围,为了确保被告主体身份明确,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主体身份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主体的工商登记资料、机构代码证等。这一通常作法可以确保被告“明确”,避免虚构被告、错列被

7、告,应当给予提倡。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或义务主体是指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或造成权利妨碍的其他行为人。尤其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的情形较多,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其户主作为当事人。因此在查明其工商登记情况后,依法应当列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作当事人,而不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当事人,这样才能确保对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审查的正确性。  二、审查告诉内容  1、对诉讼请求的审查。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

8、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原告一般会提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利,其具有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财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所有人享有的独占权或者排他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所有人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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