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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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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股权激励如何税收筹划 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 从根本上说,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薪酬政策,其主要作用是通过股权实现高管利益与公司利益的捆绑,在引导高管作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
2、展决策的同时,提高高管的薪酬竞争力,以此达到吸引和留用优秀管理人才的激励效果。目前,我国很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设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激励效果。 从根本上说,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
3、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根据以上两个纬度,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分为2大类、4小类: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 财政部、国家税
4、务总局在2009年1月23日刚出台的《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在进行具体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取得股票时。根据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
5、),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确定 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财税[2005]35号)。 应纳税所得额和纳税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
6、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故
7、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情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 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8、(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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