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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点击目录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篿护经营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泿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滿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泿路建
3、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賿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矿卑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忿佣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泿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泿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
4、举和控告破坏忿佣汗路泿路用地泿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嫿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5、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篿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
6、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懿华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懿华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
7、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懿华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懿华沐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懿华蒐絶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