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黄冈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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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冈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依照《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冈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项,每年11月组织评审,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项目才能申报国家和省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第三

2、条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程类专家成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黄冈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市管项目的初评、推荐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各县(市、区)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有项目的复核工作由评委会委派专家组负责。第四条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遵循企业自愿、县市区推荐、专家组复核,评审认可的原则。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符

3、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达到以下规模,且核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70%以上方可申报。1、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3000㎡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2、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包含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允许具备以下条件且不多于两个的参建单位参与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

4、了工程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3、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先开工后办证的;2、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4、危大工程管理未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定的;5、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到岗履职的;6、属保密范围的。第八条申报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有创建

5、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3、认证贯彻落实扬尘治理工作;4、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5、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第三章  申报要求第九条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申报资料内容:1、《创建黄冈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见附件一)和《黄冈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推荐表》(见附件二)各一式二份;一份与其它申报资料整合装订,封面标明xx年度创建黄冈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资料,另一份单列。

6、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评委会委派专家复核组复核)各一份;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各一份;4、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各一份;5、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综合考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三;6、现场创建“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作介绍材料一份;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装修各阶段施工的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础、主体结构、作业区

7、、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用电、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情况的原始照片若干张,并加文字说明。第十条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推荐表中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必须签署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评价意见;2、必须涵盖工程项目的概况,如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3、提供的文件和图片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4、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成册。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定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为企业申请、县市区推荐

8、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第十二条创建申请1、工程开工后15日内,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黄冈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2、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决定是否接受创建申请。3、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评审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参加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4、颁发“创建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悬挂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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