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合同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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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与合同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初探结课论文姓名:孙倩玉学院:商学院专业:工商管理类班级:工商1210班学号:20123353日期:2013年5月14日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初探[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既要维护法律确定的资本原则,又不能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作出初步探究。[关键词]股权、股权转让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

2、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俗地说股权转让,就8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

3、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是公司股东所独有的权利。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与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与否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即丧失其股东身份,而非股东在受让任何数额的股权后依法取得股东身份。同时,股东身份的丧失和取得又意味着其是否享有相关权利。因此,股权转让实质上就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就其对所有权的一种转移。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1、自愿转让所谓自愿转让就是完全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的股权转让。其中按照以下规定:(1)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2)股东向外转让,应得到一半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

4、他股东,30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强制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8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条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股权执行难的问题,实

5、在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并不够完善、严谨,在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节点均未明确,实际上操作难度很大。3、请求转让所谓请求转让就是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而发生的转让。其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6、存续的。4、股权继承所谓的股权继承就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规定的除外。8可见,公司法在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可以合法继承的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对其做出了限制。该规定表明了立法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态度,解决了实践中实际存在的难题,同时也考虑到各个公司的不同情况,允许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限制,便与灵活操作,不失为立法的一大进步。三、股权转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保护各股东利益的需要。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相应风险就大,为保护大股东利益,实行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

7、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2、维持公司良好管理经营的需要。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盈利,公司资本或股东的出资与公司和其本有着重要的关系,公司法确立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原则是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定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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