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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关键词:债权/出资/探析内容提要: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制度是
2、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法律制度,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是构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与来源,而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与制度基础[1](P.206)。没有发起人与股东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财产,公司法人制度也就无从谈起。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2](P.135),而因出资不实原因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已经大量涌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注:详见法释〔2011〕3号(201
3、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出台亦正是指导具体司法实践、应对具体出资纠纷案件的重要和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之一,为公司发起人、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债权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出资纠纷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路径,对于有效遏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将起到积极的效果。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即除符合法律列举的出资形式外,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能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
4、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在法律理论已经认可的情况下,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内,作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该出资方式已经在法律实践中得到了相应的认可[3](P.546),但由于债权自身的法律与客观属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相关规定对债权出资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与潜在的问题认识尚显不足,这也就导致相应的制度与认识必然隐藏着相应的制度与法律风险,从而可能引发新的矛盾与不公,对债权出资有关问题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论证、探讨,这对于完善公司出资法律制度有着
5、现实与长远的意义。一、债权出资概念的界定与比较8本文所指债权出资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将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4](P.427),以获得相应公司股权的出资行为。对于公司而言,发起人履行债权出资义务,即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义务的履行,其法律效果乃是公司对第三人享有了相应的债权,其法律性质乃是债权的移转或债权的让与[5](P.616),即发起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移转给公司所有,将债权出资发起人与特定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请求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为成立后的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此种情况下产
6、生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为第三人的新债权人,而第三人为公司之债务人,产生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消灭了以债权出资的发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上述债权出资与通常所讲的“债转股”在法律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所谓“债权股”有学者认为是指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缴股款,其实质就是指以对公司的债权作为出资[2](P.149)。但笔者认为,因商业银行改革和资产重组过程中在我国实行的“债转股”[4](P.277)与“债权出资”却存在如下法律性质的区别,不能以简单的等同而论:(1)“转股”发生的阶段不同。债
7、权出资发生于公司设立阶段,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一部分;而债转股发生于公司设立完成之后,公司合法存续期间。(2)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债权出资的目的在于完成公司的设立,没有相应的出资行为,公司不可能完成设立;而“债转股”是在公司成立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从而导致公司原债权人身份发生变化。(3)二者承担出资债权的义务主体不同。债权出资的债权对应之义务主体——债务人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即该出资债权为债权人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之债权,公司对第三人不负有债务。而“债转股”的债权义务主体——债务人
8、为公司自身,公司作为债务人有法定的义务偿还公司债务,而“债转股”是债权人对公司依法也拥有相应财产的请求权。(4)二者出资后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一,“债转股”是在公司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或经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协商同意后,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的股权,从而消灭公司对外的债务。该法律行为的结果是债权债务的消灭,即公司的对外债务消灭,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亦同时消灭。而发起人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则是公司获得相应针对第三人的债权,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第二,公司成立后的“债转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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