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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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规范(试行)1.总则1.1目的为规范本市供水企业的行为,促进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提高供水的安全可靠性、降本增效,持续改进,以适应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区县、建制镇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1.3各供水企业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亦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2.引用资料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2、本规范批准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及标准都会被修订,本规范的使用者应探讨使用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J3020—199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36CJJ58—94《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标准》(1993年2月4日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行业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参考)3.管理职责3.1资质要求3.1.1各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

3、定取得城市供水企业相关资质;3.1.2各供水企业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3.2组织机构3.2.1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各供水企业应设置具有其独立职能的水质管理机构和化验室。3.2.2各供水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下列各项规章制度:《水源保护制度》;《生产调度管理制度》;《水质管理制度》;《物资供应、验收保管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管理规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交接班管理制度》;《考核制度》;《科技进步管理办法》;36《安全制度》;《文件管理规定》;《巡回检查管理规定》等。3.

4、2.3各供水企业应规定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工作标准并确保在组织内得到沟通。4.资源提供4.1人力资源4.1.1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技能和工作经历,以符合其岗位工作标准的要求。4.1.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作业的人员。4.1.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4.1.4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考试,上岗后其培

5、训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4.1.5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电工等)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其签发的岗位证书方可上岗。对关键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方可上岗。4.1.6各供水企业应保留培训、考核记录及体检健康证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364.1.7化验室人员配置要求应满足: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名;化验人员应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4.2基础设施4.2.1各供水企业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供水所需的净化构筑物及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包括:取水口、取水泵房、原水输水管、混合絮凝池、沉淀澄清池、滤池、清水池、消毒设施、送水泵房、输配水管网、化验室、运输、通讯及抢

6、修设备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调度控制中心。4.2.2对上述基础设施应建立台账,明确其名称、编号、使用期限、所在地点等。5.水源和取水泵房管理5.1水源要求各供水企业的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水源水质的要求。5.2水源保护5.2.1地表水水源保护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应设置三级卫生保护区,分别为一级保护区(禁区),二级保护区(防护带)和准保护区(控制带):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各1000米;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上、下游各2000米;准保护区陆域范围:以防洪堤为界,取水口下、下游各2000米,纵深至水厂一侧500米所形成的

7、区域。36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水源保护标志牌。水源保护区要求:各水厂应派专人定期巡视水源保护区,并做好记录。5.2.2地下水水源保护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由各水厂根据其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表水相同。在单井和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5.3水源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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