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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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2、》(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40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

3、算办法实施细则。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

4、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40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征收衔接工作。第五条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征收、待遇管理、享受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统计分析、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环

5、节。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年度按公历年度确定,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核定缴费额,参保单位按月缴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八条统一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全省统一使用。建设省级数据平台,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全省数据信息。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6、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40第十条参保单位应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表》(表1)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新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四)单位银行开户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

7、参保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电子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核发加盖审核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1-1);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一条40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编制人数、开户银行账号、增加险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以及法律法规

8、规定的养老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注销)申请表》(表2)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分立、合并、中断结算、恢复结算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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