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 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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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五: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错误】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定义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客观行为、对象、结果与因果关系等的事实或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所发生的偏离事实的认识。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犯重罪而于犯罪时不知其重者不得从其重罪处罚。日本现行刑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谓无犯罪意思但依情状得减轻其刑。说明:日本刑法第38条的规定不是源于德国或者法国,而是源于《唐律》:“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以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1.传统类型(1)法律上的认

2、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其他学理上的分类(1)禁止性的错误和构成要件的错误(2)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和禁止性错误。(3)事实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4)事实的错误、违法性的错误和期待可能性的错误。这种分类起先由目的行为论者所提倡,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发展为德国的通说。传入日本后,为众多日本学者所接受。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假想犯罪。其实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假想不犯罪。行为本身在刑法上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值得探讨的问题:(1)对于假想不犯罪的情况,到底该不该

3、处罚?(2)与平常的类似情况能否等同处罚?(3)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性认识?3.理解错误。认定:行为本身在刑法上该定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该如何处罚就如何处罚。(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1)概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实际侵害的客体发生了错误的认识。(2)特征:a.      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侵害的客体。b.      行为人侵害的客体并不存在或者侵害的或者同时侵害的实际客体是另一客体。c.      所以发生这种客体错误,并非行为人的主观意愿。(3)客体错误的主要类型A.误无为有。行为人以为某尸体是一个没有死亡的生命而予以杀害。

4、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强奸自己的老婆;等等。【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B.误彼为此。行为人以为某物是国家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予以损坏,而世纪上该物不是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是一种正在发挥作用的通信设备。【对意图侵害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对于实际侵害的客体不能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应同时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是意外事件。】【案例】:欲盗财物,结果含有枪支、弹药,如何定性?2008年12月,被告人祖天一、祖世功、孙志仁、于强(另案处理)4人预谋到伊川县城居民区实施

5、盗窃。同年12月28日凌晨2点,4被告人到城关镇野孤岭村居民何杰(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家,由祖世功、于强放风,孙志仁架起祖天一爬上何杰家后窗,用鱼竿从房内钓出何杰的警服上衣及裤子,盗走裤子内现金4100元及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4人商议后,将手枪藏匿于县城东边的一所空房内。后被告人祖天一将枪支及子弹带回汝南县,藏匿于自己家中。春节期间,被告人祖天一在其本村沟内空放2枪,用去子弹2发。2009年2月22日案发后,被告人祖天一的妻弟李星将手枪和子弹3发交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12日第8版。【审判结果】:被告人祖天一、祖世功、孙志仁以非法占

6、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且违反强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C.误二为一。行为人不知道某变压器是正在使用而予以盗窃,其行为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之外,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对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对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或者是意外事件,按照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D.误一为二。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

7、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存在的客体,行为人应当承担既遂的责任,而对实际不存在的客体,行为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对象错误。(在日本刑法中也称“客体错误”。主要是发生在侵害的对象是单数的情形。)(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侵害的同一犯罪客体的不同表现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2)特征:a、有犯罪意图,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之内的另一个犯罪对象。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对象错误的刑事责任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任。(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A.客体错

8、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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