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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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  【论文关键词】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承认与执行  【论文摘要】随着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变得尤为必要。顺应此发展趋势势,我国近15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对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最关键的着眼点理应落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来。  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家就用过仲裁这种争议懈决方式。从18世纪到19世纪。仲裁方法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使用。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

2、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泛获得信任的争议懈决方式。也逐渐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取得愈来愈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构仲裁发展。同时,许多国际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规范涉外商事仲裁,要求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遵守法律规定.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这表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正在增强。  在我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也发生了整体性和突破性的变化。<仲裁法>实施前。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除涉外仲裁机构附设于民间团

3、体。其做法与国际较为一致外。其他国内仲裁机构均附设于行政机关,普遍实行“又裁又审”、“一裁二审”的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有错误。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颁布以后。初步扭转了这种混乱的局面。要求新设立的国内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保留了申请裁决不予执行程序外.还增加了裁决撤销程序,而且继续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涉外

4、仲裁裁决只审查程序。一般不审查实体内容,对国内仲裁决既可审查程序,又可审查实体内容的做法。  一、对涉外商事仲裁实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从涉外商事仲裁的性质看。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和合意创立的。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而不是国家司法主权,所以仲裁没有强制性权力。因此。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协助。而且,仲裁庭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仲裁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否则,有限的权力势必膨胀为无限,当事人的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是必须的,而由法院担当这一职责则是

5、最合适不过的了。  从涉外商事仲裁的价值目标看,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兼顾效益是仲裁的特点。“一裁终局”5正是仲裁讲究效益的体现。也是仲裁跻身于社会冲突解决体系的一个根本原因。从一定意义讲。对效益的强烈追求淡化了仲裁的固有缺陷;仲裁因其追求效益而体现出相对于诉讼的优势。这种对公平与效益的追求决定了仲裁需要法院的监督。一方面,法院的监督可以有效的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程序中的错误,保障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由法院行使国家强制力,在传唤证人、保全财产和证据、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对仲裁给予支持,可以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的恶意拖延,

6、从而提高仲裁的效率,有助于实现仲裁的效益目标。  法院监督仲裁也是历史的客观选择。中世纪的欧洲,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国家法律与其他自治法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商人法庭与王权的斗争。最后王权取胜.但同时商人社会保留对部分案件的处理权,王权承认其地位和效力,同时对商人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仲裁方法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开始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仲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许多国家指定了有关的仲裁法规。这些有关国内立法,一方面确认了仲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对仲裁的司

7、法监督和法律补救等问题加以规定。从这个发展史可以看出,仲裁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法律的过程,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是历史的客观选择。  但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该是适度的、有限的。因为,对仲裁“过度的监督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首先,过度的监督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之一就是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过多的介入仲裁。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甚至将仲裁变成法院的“初审”或法院诉讼前的“预演”。显然违背了当事人选择的初衷。其次,过度的监督不利于对效益的追求,法院过度监督必然导致仲裁的延滞,当事人花费的时间

8、、精力、金钱成本也相应提高,不符合仲裁追求效益的特点。再次,过度的仲裁也会使仲裁丧失固有的优势。如迅捷、经济、自由度高等。从而损害其生命力。  二、对涉外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及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有不同划分。从内容的类别上看。可以分为对程序性内容的审查和对实体性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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