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管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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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来管管非法拆迁,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现就拆迁人“目无国法,滥用职权,网罗社会残渣余孽,横行拆迁社会,非法入侵民宅,打,砸,抢,砍杀,非法强制捣毁民宅。”从而, 导致民心惶惶,民不聊生,紧急函告由。    申诉人,瞿炎清,男,48岁,住:武汉市桥口区汉宜路32号。申诉人一大家11口人,三兄弟,全部下岗,失业。举家赖以生存的私房自家经营干洗店(20年左右),于2007年7月19日凌晨,被40名不明身份的人捣毁。现全家人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事因:2004年10月左右,桥口区古田市政有限公司

2、,以2183元/m2的价格要求我家搬迁。当时,我家共有250多平方米面积。由于房价问题,没有谈成。于是,一直拖到2007年。在古田市政有限公司将此拆项目移交给了桥口区规划局之后,桥口区规划局以我现有门面每平方米价格600元总共70万元要求搬迁。对这一要求,我也没有同意(一直要求实物还建)。期间,也未见规划局的领导,故没有交涉成功,一直未签合同。    由于被拆迁人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不成。同时,拆迁人为了追求房地产开发暴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拆迁成本。于是,便采取种种非法手段

3、逼迫被拆迁妥协,接受“南京条约”。其手段十分恶劣,其行为非常残暴。一,网罗社会残渣余孽,炫耀黑恶威慑势力。    从拆迁人看来,对被拆迁人是没有什么事理,法理可讲的,只有利用黑恶势力治理才见效;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是不可利用。相反,只有网罗社会残渣余孽,黑恶势力才有威慑力。于是,拆迁人所仰仗的势力是:身前臂后满是花纹,腰前背后横跨砍刀,光头秃顶,气势汹汹,杀气腾腾,不可一世之匪徒。二,凌晨横行拆迁社区,处处闹个鸡犬不宁。    从拆迁人看来:赶不走,闹也得闹走。不走,则让你民不聊生。当人们

4、辛辛苦苦干了一天,想歇口气,或刚刚进入梦乡时,即大概凌晨2时,歹徒就来了。歹徒一来,见啥砸啥,玻璃门窗,片甲不留。这伙人,第一,凌晨打砸时间长,从凌晨2点砸至凌晨4时;第二,持续周期长,从2007年3月14日开始,一直持续到同年7月6日。三,当午砍杀打劫民宅,家家民心惶惶。    从拆迁人看来,闹不走,打不走,砍砍杀杀也得让你走。2007年7月6日下午2:00整,过来5—6个身纹花纹的人,他们来后,什么话也没有说,直接踹开二楼房门,冲到三楼,闯入我姑娘房间(我当时正在里面)其中一个人直接拿手里带的东

5、西,朝我砍了一下,正砍在我的头部。当时,我连忙把门抵上,并且拨打110报警。这时,他们就直接砸外面那间房间的冰箱,柜子,桌椅,玻璃等。然后,什么话也没有说就走了。约半个小时后,当110民警赶时,我已经自己血流满面地到派出所抱案了。这伙歹徒,除集团作案外,并且一天内持续进行。即一天内砸两次,室内物品一片狼藉。四,封锁道路,宵禁围观,非法强制拆除。    7月19日凌晨1点50分左右,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开进40余人,依托铲车,并采取封堵路口,禁止围观,封锁消息的办法,捣毁了申诉人赖以生

6、存的楼房。当时,屋内有干洗设备全套,电脑,电视,冰箱,热水器等家电设备和一些家具物品等,损失共计人民币大约30万元。这种视民生如草木的不法行为,不处罚,则不平民愤。    总之,在拆迁人眼里,没有什么宪法,民法,刑法;在拆迁过程中,也没有什么条例与实施办法。天下不民权,天下哪有国法?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一个非法拆迁受害人的情况反映材料作者:田冲尊敬的各位领导: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来看我的材料,对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但这是一个拆迁安置受害者的无奈与悲哀,只能冒昧打扰,寻求帮助。具

7、体情况如下:本人是某某街道办某某村某某号的住户,2004年8月7日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包括本人所有的某某村460号的3层共18间房屋在内的12户村民所有的院落,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某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主体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而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曾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却打着拆迁人的幌子进行拆迁。在村民们的强烈反对下,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强制拆迁,不但

8、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毁坏财物、非法拆迁房屋从而达到其进**产开发获取巨额利润为目的,进行了非法的强行拆迁行为,造成了村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与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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