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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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咸丰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咸丰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咸丰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咸丰县财政局2014年8月4日—13—附件咸丰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及《恩施州差旅费管理办法》(恩施州财规〔20

2、14〕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咸丰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1—13—),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

3、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第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

4、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正副处(县)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火车(软座、硬卧,恩施↔武汉、恩施↔北京、Z37/Z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13—其他人员火车(软座、硬卧,恩施↔武汉、恩施↔北京、Z37/Z38和Z77/Z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末按规定等

5、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程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二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第十三条自带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包括司机在内),凭据报销自带交通工具在出差期间所产生的车燃费、路桥费等,不得重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第十四条出差人员无交

6、通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五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住宿费用。—13—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七条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副处(县)级干部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第十八条县内出差人员按照以下限额凭据报销:县城到乡镇(区)、乡镇(区)到县城、乡镇(区)到乡镇(区)以及乡镇(区)以下国家公职人员到乡镇(区)集镇出差,不论级别,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在限额内

7、凭据报销。第十九条到州内其他县市出差人员按照以下限额凭据报销: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正副处(县)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00元。第二十条到州城出差人员按照以下限额凭据报销:被聘任或任命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50元;正副处(县)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60元。第二十一条到州外省内出差人员按照以下限额凭据报销:被聘

8、任或任命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13—元;正副处(县)级干部和被聘任或任命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其他人员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第二十二条到省外出差的,住宿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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