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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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重庆(招警)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2、>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25号、渝人发〔2007〕113号和渝人社发〔2010〕49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5〕142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

3、28号)即行废止。  四、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文件国家公务员局 人社部发〔2010〕8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

4、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

5、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

6、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7、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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