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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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第三章监管部门系统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强化客运行业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发挥客运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

2、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客运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公共汽电车和巡游出租汽车。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本办法所称卫星定位运营商,是指提供卫星定位运营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事件,是指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测到的以下事件:(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车辆凌晨2时至5时期间未停驶

3、、车辆经常或长期不在线的;(二)公共汽电车车辆超速、车辆在线率不达标的;(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超速、卫星定位数据上传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条【职责分工】深圳市公共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共交通局)负责全市客运行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监督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建设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巡游出租车子系统)。市交通运输委各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各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指导,监督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落实

4、客运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市交通运输委综合交通运行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市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监督、指导及核查企业监控系统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报送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监控信息;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应当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建设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所属客运车辆进行监管。第四条【联络员制度】建立市监控系统联络员制度。市公

5、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运行指挥中心应当明确使用市监控系统的联络员和岗位职责,并报市公共交通局及运行指挥中心备案。市公共交通局、各交通运输局依职责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并报公共交通管理局备案。第五条【适用范围】市监控系统、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企业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第六条【车载终端】客运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工艺、技术符合行业要求。第七条【在线要求】客运企业应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实时在线。第八条【数据上传】客运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所属客运车辆卫星定位数据按照相关要求传输至市监控系统,确保卫星定位数据完整

6、、准确、真实,不得擅自修改数据。第九条【上传频率】客运企业应当按照以下频率上传数据:(一)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60秒;公共汽电车车辆启动状态(车辆ACC为ON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30秒;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15秒。(二)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在熄火状态(车辆ACC为OFF状态)下,上传卫星定位数据时间间隔不大于2小时。客运企业应确保企业监控系统ACC状态上传的准确性。第十条【数据保留】企业监控系统应当保留至少6个月的卫星定位原始数据,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保存至少3年。第十一条【企业职责】客运企业应当

7、落实企业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系统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企业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对所属正在运行的客运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有关制度应该包括监控工作、信息发送、监控数据处理、应急处理、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安装维护、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等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电车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向所在交通运输局报备;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将以上制度向市公共交通局报备。第十二条【监控重点】企业监控系统应当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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