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关联公司法律规制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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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上关联公司法律规制问题之探讨□高小刚【摘 要】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是各国公司法规制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关联公司带来了巨大的企业经济效率和效益;但同时,它也正动摇着规范公司制度的传统法人制度和风险配置规则,法人制度滥用的问题不断显现,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和发展。修改后的《公司法》相比较于旧法而言,在关联公司的规制上实现了不少突破,改变了旧公司法对关联公司规制的不力状况。但是很多具体的问题没有得到深入,这也是本文探讨的出发点。      【关键词】关联公司;“法人格否定原则”;深石原则      关联公司主要是通过资本参与、相互投资、企业合同

2、或者人事连锁等方式而形成的公司之间的联合。由于此种经济上的依赖,人事关系上交错的特点,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可能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滥用其控制地位,满足自身利益而损害从属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的出现动摇了规范公司的传统法律框架和风险配置机制,传统公司法所精心设计各项制度都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如果放任这种控制权的存在和不当使用,不可避免地将会引发了一系列更为严重的法律问题。      一、关联公司对公司法制度的挑战      关联公司对公司法方面制度主要造成的威胁主要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遭到破坏      在关联公司情形下,当

3、处于从属地位的公司企业被操纵于某一控制权人之手,被作为实现控制权人自身意志和利益的工具时,无疑已经丧失了其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这就导致了传统公司法规则据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实质性变异。公司法人及其行为可能并不反映公司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可能违背或侵害部分股东和公司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只是仅仅体现了控制权人或控股股东的利益。      (二)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在关联公司中,控制公司通过法律形式上独立的从属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原则而将风险过度转嫁给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却不必付出相应的代价。关联公司关系中从属公司听命于控制公司,其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丧

4、失,成为控制公司的提线木偶,公司法人制度的存在反而成为关联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      (三)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在关联公司中,从属公司常常为控制公司的利益而经营和服务,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亦因之受到利益损害。在控制公司的指挥控制之下,从属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部分地或全部地丧失了自主性。[施天涛:《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从属公司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公司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      关联公司带来的问题远远不至以上几个方面,它的出现,不仅威胁了被控制公

5、司,更是打破了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平衡,      二、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关联公司的规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相比较于旧法而言,在关联公司的规制上实现了不少和努力突破,改变了旧公司法对关联公司规制的不力状况。      1、“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修改后《公司法》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中,该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公

6、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最先通过立法形式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为规制我国的关联公司问题明确的立法依据      2、“关联关系”的厘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次在公司立法中对关联关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由于该条规定对于关联关系的范围较为宽泛,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在实际执行上产生一定的难度。      3、从属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修改后《公司法》的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在现实生活中,控制股东常常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鼓动分配利润或者滥用权利损害少数股东利益,该条规定使长期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找到了法律的依据。      其他还有像“对控制公司担保的限制”、“关联交易的禁止”等等一系列的制度。总的来说,修改后的《公司法》,无论是在立法理念还是立法技术上有对有规制关联公司的精心的设计,尽管部是很完善,单这已经有了较大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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