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文书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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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卷(首页)(承平非)安监管案〔2011〕8号案件名称: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案由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处理结果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立案:2011年10月17日结案:2011年11月1日承办人:归档日期:2011年11月1日归档号:保存期限:五年卷内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及编号日期页号备注1立案审批表(承平非)安监管立〔2011〕8号2011.10.1712现场检查记

2、录2011.10.142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承平非)安监管现决〔2011〕1号2011.10.1434行政处罚告知书(承平非)安监管罚告〔2011〕8号2011.10.1745听证告知书(承平非)安监管听告〔2011〕8号2011.10.1756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2011.10.1967案件处理呈批表(承平非)安监管处呈〔2011〕8号2011.10.1978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平非)安监管处罚〔2011〕8号2011.10.2089文书送达回执910罚没款收据2011.10.261011整改复查意见书2011.11.51112结案审批表(承平非)安监管结〔20

3、11〕8号2011.11.61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结案审批表(承平非)安监管结〔2011〕8号案件名称: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承德硕达矿业公司地址平泉县黄土梁子镇西山村法定代表人孙玉海职务总经理邮编067500被处罚人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单位地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编处理结果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截止2011年11月5日,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已

4、整改完成。至此,本案已办理完毕,建议结案。承办人(签名):年月日审核意见审核人(签名):年月日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名):年月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文书送达回执()安监管回〔〕号案件名称:受送达单位(个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备注:注:1.一个案件各类文书的送达,统一使用一份送达回执。2.各类文书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3.他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留置送达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并由证明人签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5、(承平非)安监管罚〔2011〕8号被处罚单位: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泉县黄土梁子镇西山村邮编:0675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孙玉海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932491258违法事实及证据:尾矿库后期堆积坝第一层出现管涌和浸润线埋深不符合规程要求。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平泉支行,账号

6、92000104000282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2011年10月20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讨论

7、时间:2011年10月19日13时50分至17日14时30分地点:平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室主持人:秦延涛汇报人:于忠民记录人:韩祥磊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秦延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殿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艳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房保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尤永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讨论内容:1、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适当;3、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4、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5、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讨论记录:于忠民:2011年10月14日,选矿股对承德硕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8、时,发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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