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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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版本:xxx汽车修理厂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xxx汽车修理厂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汽车修理厂各部门及作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xxx汽车修理厂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编制依据和术语3.1编制依据(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3)《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816-2011)3.2术语本制度不涉及相

2、关术语。4详细规定4.1从事危险品生产的人员必备要求(1)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2)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正确地使用消防与安全设施,当发现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3)操作中能做到严、细、稳、准,对危险品应轻拿轻放。当发生异声异状时能立即停机,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然后报告班组长,事后做出完整的记录。(413)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现场交接班制度、工艺纪律,能严格执行工艺指令和安全操作法,不自由操

3、作和未经试验批准轻易改变工艺规程。工艺记录、交接班记录填写准确、及时、真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弄虚作假。(5)关键岗位(起爆具生产熔药、混药,导爆索生产覆塑,雷管生产装压药、卡口等工序),必须配备思想、技术、身体和责任心较强的人员并不得随意调动。4.2安全用火管理(1)在xxx汽车修理厂下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2)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4.3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

5、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5用火作业要求5.1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11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

6、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6)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7)进设备内部

7、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9)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1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1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8、5.2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13(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4)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3)用火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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