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ID:11526286

大小:22.36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12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启动住房消费,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城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市、县人民政府指

2、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广厦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11/11  第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依法进行,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该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清理、纠正违规住房,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方案

3、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售条件11/11  第八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已购公有住房;  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未

4、按规定补交税费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购占两套以上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场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超标准部分未按规定补足装修费用的;  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但房价款尚未付清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处于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11/11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与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区、

5、工作区分割不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  第三章出售程序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产权管理部门、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为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到房地产交易市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务专柜,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6、11/11  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人签署的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购房专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  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超标,超标部分是否按规定补差,有无违规购占住房,是否已作纠正的证明。已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的,可不再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二条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县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是否符合售房条件进行审核;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在该申请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复核。  自

7、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单位和个人可对该房屋上市出售提出异议;该房屋原产权单位可提出同等条件下保留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11/11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核和公告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该房屋上市出售的书面答复。准予出售的,应通知保留优先购买权的原产权单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卖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缴交有关税费。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应自交易过户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8、登记手续,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买方应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1/11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