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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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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桂卫农卫〔2009〕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桂卫农卫〔2007〕8号)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1年修订)》(桂卫农卫〔2011〕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本级及六县开展新农合的地区。第三条新农合定点
2、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按照新农合政策实行协议管理,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四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辖区内县级以下(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县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实施。县卫生局合管中心应将准入和管理情况报当地卫生局,当地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卫生局和市合管中心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三级以下(含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市卫生局合管中心
3、实施。市卫生局合管中心应将准入和管理情况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察。第五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10(一)方便就医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优先考虑在农民群众居住集中、交通便捷的村、乡镇、县城选择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一定与地方行政建制一致,不需要按照地方行政建制管辖划片。(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应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与西医,技术和功能合理配置,合理布局,形成网络,满足参合农民到不同类别、不同专科特色、不同
4、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需求。(三)合理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动态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应择优选择吸纳,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对已进入定点医疗机构但违反新农合管理协议的,按协议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五)一致通过和全市互认原则。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协
5、商一致通过后,医疗机构才能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全市互认,执行相同的补偿政策。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1.医疗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获得与医疗机构工作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2.医疗机构应具备与其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结构、技术队伍及医疗设备配置,规章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3.遵守各类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104.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及耗材等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定点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服
6、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医护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全面的知识培训。6.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无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现象。7.愿意服从柳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第七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标准、愿意承担新农合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本医疗机构级别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乡镇卫生院级,县级,县级以上级三个级别:乡镇卫生院级:仅限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外门诊可参照乡镇卫生院级申报。县级:未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
7、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有明确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未明确具体等级的医疗机构。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程序(一)自愿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自愿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及柳东、阳和新区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填报由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的《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请示;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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