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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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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和规范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矿山电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焊、气焊);(三)起
2、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查工);(二)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泵工);(三)信号工;(四)拥罐(把钩)工;(五)瓦斯抽放工;(六)主扇风机操作工;(七)主提升机操作工;(八)绞车操作工;(九)输送机操作工;(十)安全检查工;(十一)综合采煤机司机;(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
3、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定员标准进行配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增减。第二章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
4、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八条职工培训中心在每年年底之前,根据公司各单位报回的特种作业人员初训、复训计划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第九条一般由职工培训中心按计划统一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条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由单位自己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的,培训结束领证后,应及时到职工培训中心登记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尽职尽责,上岗作业时必须随身佩带特种作业上岗证。
5、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一人一职一证”制度,严禁一人多证。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人事、职工培训中心等管理部门有权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及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特种作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时,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公司主管培训工作的经理签字,报劳动人事处、职工培训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调整。第十六条未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特种作业人员私自到外单位务工者,本公司即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缴回公司为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第十七条职工医院必须定期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6、,身体状况不合格的人员,本单位或劳动人事处要将其调离特殊工种岗位。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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