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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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鉴于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及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拟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4年5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明晰职责、细化操作、简化流程、加强监管”的原则,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高等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对原来的分工做了一定调整,以便简化审核流程和审批环

2、节,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模式。二、新增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三、调整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四、修改了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五、新增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六、修改了关于评阅异议的处理办法。七、新增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并对答辩人报告时间做了调整)。八、完善了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规定。九、取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后10%排序的规定。十、新增关于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3、要求的规定》时,暂缓审核学位的规定。十一、新增关于违规违纪学生申请学位的管理规定。十二、新增关于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复议办法。十三、新增关于学位授予日期的规定(原为答辩当月月末,现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燕山大学学位办公室2007年6月4日18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部分以加粗标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4、实施细则。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较大比例。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第四条校学

5、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18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第五条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

6、应进行调整:1.已办理退休手续;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委员会的组成原则;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末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5.审核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

7、究与评估工作;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第七条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匿名评阅或抽查论文除外);184.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10.推荐校级优秀

8、博士、硕士学位论文;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3.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4.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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