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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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导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 要] 集成电路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应当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均难以给予其适当的保护。于是有国家提出了特别法保护的模式。本文具体论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外观设计法等可能给集成电路提供的保护及这些保护方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特别法保护模式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属性进行了具体分析,进而推定布图设计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布图设计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其专有效力居于专利权与著作权之间。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权;知识产权  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而所谓计算机技术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关于软件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本文不予讨论。而在硬件技术中,集成电路技术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技术。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曾有人断言:“像现在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左右世界一样,将来掌握了半导体技术的国家将左右整个世界。”[1]正因为如此,各国对于集成电路的开发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仿制他人产品,以牟取暴利。一般而言,开发一种普通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至少需要投入数百万美元

3、,花费两三年的时间[2];而非法仿制则只需花两三万美元,不到半年的时间,不法厂商便可以低价倾销其产品。这种情况致使研制开发商血本无归。因此,不少国家呼吁加强集成电路的法律保护。我国政府曾积极参与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并努力促成了该条约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对中国有了约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我国已颁布了《集成电路保护条例》。讨论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仅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  集成电路是一种电子产品

4、,是指将晶体管、电阻、电容等其他元器件及其相互的连线固化在一固体材料上,从而使其具备某种电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集成电路一般分为混合集成电路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其中,半导体集成电路无论在用途、功能、产量、市场份额等方面都绝对占有统治地位,以至于人们常常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作为电子工业发展水平的里程碑或者标志。20世纪50年代以来,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就一直是以集成电路的发展水平作为其标志的。[3]本文中所称集成电路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半导体集成电路。  一、传统知识产权法对集成电路的保护  1.专利法的保护12  原则上讲,凡工业产

5、品只要满足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由于集成电路产品自身的特点,使其绝大多数难以满足专利制度所提出的要求。具体地讲,主要在于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条件,对于集成电路而言过于苛刻。无论在哪个国家,其专利法都要求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集成电路产品对于实用性和新颖性要求都不会有太大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创造性。依照专利法的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产品必须在技术上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就是说,对于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该集成电路在设计上必须不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不是从现有技术中

6、通过常规的逻辑推理所必然得出的结果。这一要求导致大多数集成电路品种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具体原因有:  第一,集成电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况下最为关心的是集成电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规模的大小,也就是一个集成电路芯片(chip)①上所包含的电子元器件数量的多少。集成规模的大小不仅是集成电路本身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而且计算机划代也是以其硬件所采用的不同规模的集成电路为标准的。世界上仅有少数几家企业正在生产或研制256M位和1G位以上的DRAM芯片,这是目前集成度最高、技术上最先进的芯片。但是,如果就这种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去

7、申请专利,未必都能通过创造性审查,因为简单的规模扩展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半导体存储器从大规模到超大规模,继而再到特大规模、巨大规模,尽管在一定阶段其设计方案会有一些变化或改进,但从存储器整体上看,其基本技术在相当大程度上仍为已有技术。因此,它未必能作为一个整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集成电路产业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间的关系并不协调。其表现为,集成度高的集成电路产品未必就一定具备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第二,在集成电路设计中,尤其是设计一些规模较大的电路时,设计人常常采用一些现成的单元电路进行

8、组合。如今,设计集成电路布图全部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方法,有关的常规单元电路均被收入CAD工具之中。这些单元电路在实践中已为人们所熟知,其中一些已经是最优化设计,其表现形式是有限的,甚至是惟一的。有时候,设计人为了追求电路的最佳功能状态可能只有一种选择,即采用这些已经成型的单元电路。事实上,现在已没有人再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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