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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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相关问题研究  论文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民法互动  论文摘要:在转轨时期,新制度经济学最近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理论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在我们的制度构建中。新制度经济学同样对于包括经济司法在内的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图通过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观点来阐述经济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一是交易费用对两者产生的影响,一是对所谓利益本位之争的另一种看法,从而证明经济法是市场机制的保全与补充法,它与民法都是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合力”。  一、新制度经济学概述  由科斯及其追随着创立的理论体系,现在经常被称之为“新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容虽然丰富,

2、但其基本逻辑的核心部分却很简明的。我们可以用两个词来概括新制度经济学。一个是“产权”,一个是“交易费用”。广义地讲,产权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它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中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同,即包括有行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如知识资产和商誉资产)。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交易费用则是一个信息量更大的概念。这里所谓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动(trans-action);交易费用则是这种交互行动所引起的成本。用一句通俗的话说,交易就是人与人打交道的费用。在较为狭窄的意义上,交易费用则是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的费用。  人的经济利益不仅要从与自然界打

3、交道中获得,而且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实现。要合作就会有利益分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才会实现合作。具体方式是通过谈判达成契约。谈判和缔约是要付出成本的,和约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达成不同的和约形式会耗用不同量的交易费用,也会产生不同合作效果。例如人们即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合作又可以通过企业形式实现合作,各自的交易费用和效果是不同的。那么采取什么样的合约形式为好呢?科斯的回答是,当合作效果是相同的时候,采取费用较低的形式。这是他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所得出的结论。在制度经济学中,合约形式也可以被理解为制度安排,因为合约就是人与人之间实现合作时就利益分配问题达成的协议。这正是

4、制度安排的本质。根据定义,制度安排是在多人、多次重复的情景中的人的行为规范,就是保证不侵犯他人利益的结束。  科斯理论的另一个重要逻辑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是在他的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来的。这个结论被诺斯教授更为简洁地概括为,当交易费用为正时,制度是重要的。  这句话道出了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念:制度结构以及制度变迁是影响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度经济学认为。它对制度的研究是抓住了经济问题的核心。  二、从交易费用看经济法的产生  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市场的运行能够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实

5、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国家(主要通过政府)对市场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干预都显得多余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能够实现资源配置最优的结果,国家只是市场的“守夜人”4,市场经济关系只需要依靠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民商法规加以调整就足够了,因为此时民商法所强调的私法自治规则能够使市场主体通过自由自愿的谈判达成交易,而民商法规则(如主体制度,财权制度,契约自由和责任规则)只不过是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而已。在这种条件下,体现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是无效率的。然而,就像物体之间无摩擦一样,经济交往中不存在交易费用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因此从科斯定理

6、中对交易费用的理解衍生出法律制度只能使交易成本最小而不是消除之的结论来。按照这一思路,法律制度有可能通过润滑交易行为来实现交易费用最小的市场经济目标,所以,在正交易费用条件下,理想的法律制度是那些使交易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的市场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亦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据此,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民商法爱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时对过巨的交易成本无能为力而迫切需要市场外外部的力量——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以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重复和复制”自由,自主的市场交易,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从这一点来讲,经济法是建立在民商

7、法则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规则,市场经济的法秩序是以民法,商法规则基础的,但民法,商法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法制秩序中留下了“法律空白”,民法、商法、经济法共同调整着市场经济关系。政府为了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按因政府固有的缺点使政府干预经济时也会产生交易费用,该交易费用同样会增加自由,自主交易的障碍,使政府干预失灵。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政府干预市场的规则来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将因经济法调整市场关系所产生的交易费用降到最低。由于交易费用的现实存在甚至过高而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或无效率客观要求政府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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