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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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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检查制度14安全培训管理办法16教学管理制度19学员考勤制度20课堂管理制度21学员守则22培训档案管理制度23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及跟踪调查制度25严重“三违”人员安全再教育制度26实验室管理制度27教师授课制度28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制度2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0**应急培训制度31安全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制度33实训基地管理制度34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师徒帮带制度)35安培中心考试制度36应急宣传教育制度37安全培训中心图书室管理制度39安全培训中心电子教室管理制度4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
2、4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制度42兼职教师考核管理办法43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制度44培训总结制度4646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4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92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第3号令)、《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上岗资格培训等。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培训形式第四条培训原则: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原则,不断创新安全教育培训的新模式、新方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操作技能的培训,为矿井
4、的安全发展培养安全型、实用型、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第五条培训形式:业余培训、脱产培训、日常自主培训、专项培训、外委送培等培训形式。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46第六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矿井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成立由矿长任组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培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矿长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副矿长为分管负责人,监督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工
5、作开展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科室(区队)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要求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配合矿培训中心按时完成培训任务。第七条安培中心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相关证件的管理与发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做好严重“三违”人员停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上级下发的培训计划,排定具体送培计划,分批安排“三项岗位人员
6、”、班组长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确保“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第八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实际操作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6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
7、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一条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
8、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二条新入矿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矿、区队、班组)岗前培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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