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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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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到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本人2寸照片3张,本人和配偶户口本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子女户口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2、村级审议公示; 3、乡级初审公示; 4、县级审查确认;5、奖扶对象张榜公布。“少生快富”扶贫工程2006年6月26日至6月27日,贵州省全省利益导向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座谈会在贵阳召开。贵州省人口计生委主任王培安出席会议并讲话。对农村符合生育二孩而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女户一次性奖励4000元,独子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扶贫项目奖励。《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摘要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界定(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城镇或农村户籍人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二)节育并发症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况:扶助对象应为贵州省农村户籍人口;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节育并发症的认定(一)独生子女死亡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级以上医疗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为依据。 (二)独生子女伤残以该子女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为依据。(三)节育并发症以申请人持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作出的《鉴定证书》、鉴定为三等以上的为依据。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程序(一) 本人提出申请;(二) 村(居)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三)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四)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并张榜公示。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金标准(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按夫妇双方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给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49周岁,之前子女死亡、伤残已有鉴定结论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之前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没有鉴定结论的,从本办法施行后作出结论之日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二)节育并发症鉴定为三等以上的,节育并发症对象本人每年按1200元发给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有鉴定结论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发放;本办法施行之后作出鉴定结论的,从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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