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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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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号:深卫人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反映。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关于认真做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2、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从2009年1月1日起,具有深圳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和经费来源。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奖励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体制安排。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男性年满60周
3、岁,女性年满55周岁前2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工作站初审,报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复核后,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并报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的奖励所需资金规模安排相应经费。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每季度发放一次。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次性补发。 五、其他规定。 (一)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该奖励金不影响其领取计划生育家庭
4、特别扶助金。 (二)奖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籍迁出本市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迁入我市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自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之日的当月起发放。迁入前已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的不再发放。 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可以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 七、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专门设立
5、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治弄虚作假行为。 八、申请人应当向社区工作站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应取消奖励资格,在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请人责任。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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