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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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中监督与审判独立的法理思辩关键词:监督/诉中监督/审判独立内容提要: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它与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事后监督。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主体关系中,诉中监督只要真正定位于监督,其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当前,认为诉中监督可能会影响审判独立的观点和看法,大多并没有从诉中监督的监督本性出发,而是将检察院的众多职权混杂在一起作为监督或诉中监督来看待,实际上,检察院诸多可能影响审判独立的行为,均与诉中监督无内在的必然联系。一传统观点认为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的监督,在这一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侵入诉讼程序之中,对审判权是

2、一种介入和侵占。这实际上是对诉中监督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讲,诉中监督与裁判结果出来之后的监督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如果说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不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的话,那么,检察院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具体诉讼活动与诉讼行为的监督同样不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运行。许多学者论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时,往往从时间的节点上呈对称性地将其分割为事前监督(诉前监督)、事中监督(诉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虽然说诉中监督这种说法的历史与检察监督的历史同样悠长,[1]但由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只承认检察院对于诉讼活动的事后监督,诉中监督作为一个具体的现实概念,主要是作为与事后监督相对应的概念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中而

3、引起注意的。如果将诉讼活动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单一事件,诉前监督是在诉讼之前对诉讼活动这一事件的监督,诉中监督则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可以说是对诉讼过程的监督,而事后监督则是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对诉讼结果的监督,所以也有学者从监督对象上将诉中监督界定为对过程的监督,而事后监督则是对结果的监督。诉前监督、诉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在时间维度上先后展开与衔接,共同构成了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完备体系。但是,从监督的运行机理来看,对于那些不可分的单一事件的监督,事实上只可能存在事后监督这一种监督形式,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定命题,在现实中并不具备得以存在的逻辑条件,这

4、是因为:第一,监督首先必须具有被监督的对象,如果被监督对象并不存在,那么监督亦无从谈起;严格意义上说,事前监督只是一种预防措施,并不能归结到监督的范畴之中,因为在事情发生之前,并不存在具体的监督对象。比如在诉讼之前,检察院对于当事人相关行为的监督,实际上仅仅是对该行为的监督,而非对诉讼活动进行的监督,更非对诉讼进行的事前监督。第二,虽然说任何事件均存在着从开始到结束的时间过程,但对于不可分的单一事件来说,监督者对于事件的发生过程,并不能进行完整意义上的监督,而只能进行监督的第一个层面意义即“监”,也就是观察,对事件进展的过程进行观察,而无法进行监督的第二个层面意义即“督”7,也就是对观察

5、的结果提出意见。因为,监督者一旦对观察的结果提出意见,那么必然意味着被监督对象已有了某种结果,对过程的监督实际上就转化为对结果的监督,而对于不可分的单一事件来说,其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事件的终结,所以说,在单一事件中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过程监督即事中监督。但不可分的单一事件只可能存在于理论中,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事件、行为、一个活动均具有可分性,均能被分解为多个事件、多个行为或多个活动。在不同的视角下,一个母事件中,就可能存在着多个或多种具有不同隶属关系的子事件,而子事件作为新的母事件,其中亦会存在着多个具有不同隶属关系的子事件。比如,我们将跑100米作为一个事件,那么在到达

6、终点之前,这个事件就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于100米这个事件只能进行监督的第一层面意义即“监”的活动,而不能进行监督的第二层面意义即“督”的活动。如果人们对于100米过程中某一事件进行评论,比如对跑步的动作,那么这一评论的监督对象已不是跑100米这个事件,而变成了跑步动作这个事件,此时,人们实际上将跑100米这个事件作为母事件进行了分解,将其分解为各个具体的跑步动作,而各个跑步动作又可以根据观察视角的不同被分解为不同的子事件,比如前10米的动作、抬手动作等等。在可分解的事件中,事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该事件作为母事件所分解成的各个子事件的连续发生过程,对于过程的监督并不是

7、虚幻的时空概念,而是对作为过程内容的具体的子事件的监督,从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来看,与其说是对母事件过程的监督,不如说是对子事件结果的监督。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作为构成过程要素的子事件还存在着可分性,这样,过程本身就存在着一个层次性,不同层次的子事件可能会构成不同的过程,如果不把对过程的监督具体细化为对于某一项子事件结果的监督,那么过程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就很难确定,而缺乏具体对象和内容的监督很难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比如,在前述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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