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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0-8-31 执行日期:201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
2、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保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
3、,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讯问犯罪
4、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和
5、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实: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犯罪嫌疑
6、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应当予以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捺印并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
7、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籍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视频讯问时,应当确保网络安全、保密。负责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当做好讯问笔录,协助讯问的其他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名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侦查活动有
8、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