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

ID:11473511

大小:43.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2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_第1页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_第2页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_第3页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_第4页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王欣新上传时间:2001-6-13(原载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内容摘要]作者认为,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直接调整,表现为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实现,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作者对有的学者否定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破产制度的论点进行了评断,特别指出:当前认真实施破产法,对清理三角债、解决经济案件执行难,有特殊意义.指出目前实施破产法的种种不利因索及若干改进措施.[正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专设“企业

2、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这是继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后,制定的又一项有关破产制度的立法,进一步肯定了破产制度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然而,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调整作用究竟体现在何处?用其他法律或改革措施能否取代?破产法在中国实施是否具备条件?这些问题并未随破产法之颁布便自然得以解决,反因己付诸实施而更加突出。特别是企业破产法自1988年11月1日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而生效试行后,实际被长期束之高阁,而过去对破产法的宣传又有不够全面之处,更使一些人对

3、破产法在中国是否适用产生疑虑。为此,实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增设破产程序之时,认真研究破产法的调整作用,广泛宣传,使人们正确理解,为破产法的普遍实施开拓道路。一、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破产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直接调整作用,表现为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债在特殊情况下的最终实现,公平维护全体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承认或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法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就可以保证渍的实现。但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无法还清债务的情况下,仍以民法或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前)中原有的保障手段,就不足以公正解决债务问题了。由

4、于债务人已无足够财产使全部债务获得安全清偿,就使债权人之间也出现利益冲突。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允许债权人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就会先偿还与其关系密切者的债务,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也可能得到全额偿还。但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就可能因债务人已无财产而所得甚少或分文不获。这就造成同等权利的债务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甚至为各种诈欺行为提供可乘之机。所以必须有一种特别法律调整,即破产法。要完成这一任务,破产法的调整手段就必然要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这是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民事执行手段加以扩张或限制而实现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限制

5、债务人、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变个别执行为共同执行在民事活动中,强调债务人对债的自动履行,鼓励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但当债务人破产时,为维持公平清偿,破产法首先制止个别清偿行为。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开始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程序,为个别债权人利益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但依破产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提起的执行程序除外。82.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其正常生产经营所必属的除外。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发生的债务一段均不得清偿,因其与企业在案件受理后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无关。法院应派员担任监查人,对

6、新债应否清偿加以必要的监督审批。3.债务人与债权人为避免破产而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协议规定的债务清偿条款执行。债务人不得给个别债权人以额外利益,债权人也不得要求享受协议外的利益。4.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不得再进行任何债务清偿行为,破产分配工作由清算组负责。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须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个别受偿。(二)确立公平清偿的原则与顺序破产法强调对债权人公平清偿,但并非是不分债权性质,一律作同等比例的分配,因其实际社会效果往往并不公平。为此,各国破产法均根据其社会政策与

7、实际情况规定有清偿顺序,对不同性质的债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这与民事执行仅依申请提出后进行,可更有效地维持公平。企业破产法第37条、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均有规定。此外,还有一类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无权受偿,破产法理论上称为除斥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因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债权人个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等。这些债权依民法规定本享有清偿权利,但在债务人破产的特殊情况下,破产法取消其受偿权利,目的也是为保障清偿公平。(三)设立债权人会议,协调债权人方面的诉讼行为.在债

8、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获公平清偿的共同权利,只有在所有案件合并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故破产案件具有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