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法理学课件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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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Jurisprudence主讲人:危文高E-mail:wengaow@126.com法理学导论•“导论”要解决的几个问题:l什么是法理学?这其中不仅包括法理学这一名词的内涵,而且也包括法理学的历史;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法理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也即其在法学中所处的位置。(Jurisprudence;Legalphilosophy/philo-sophyoflaw;Legaltheory)l为什么要学习法理学?也即法理学的功能与意义,一方面是学术性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对于法律实践的意义,更甚或是对于人生的意义。l学习法理学的方法。学习法理学,甚至对于更为宽泛的法学而言,有

2、没有什么可以传授而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学(法理学)这种方法是科学的吗?l法理学的最新发展与前沿问题。学术研究理应关注最新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法理学也应如此,特别是对于法学(法理学)这一舶来品,为了摆脱国内法学幼稚之讥,更应重视(而不是照抄和缺少反思的套用)域外法学理论的更新。第一章 法学的概念、历史与性质n一、法学的概念 何为法学?简单地讲,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门科学或知识体系。科学是现代的说法,所以“法学”用现代的术语进行转换也可以说成是法律科学(ScienceofLaw).而这不并是法学一以贯之的说法,在西方法学的传统恰恰不是一种“科学”的形象,至少不是现代意义上使

3、用的科学,最多是一种知识体系。二、法学的历史u法学在西方的起源与发展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rispruden-ce(也可译为法理学),意为“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把定义为“神与人的事务,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对法学作出最大贡献的人无疑是古罗马法学家。(罗马法学影响深远)法学产生的标志u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根源于法律实践的需要u法律知识的体系化u法律机构(包括法律教育、法律创制与实施机构)三、法学知识的特点n知识的分类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纯粹理性、实践理性与技艺。u法学知识的性质第一,它与研究对象有关。法律表现为一种文明秩序的规则体系

4、,需要一种稳定性,因而法学研究总与政治组织的稳定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兴是法学研究的条件之一。u第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它面向和解决的更多是世俗生活中的问题。u第三,法学因而是一种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区分Artificialreason/Naturalreason令人敬仰的法学大家nEdwardCoke(1552-1634),毕业于剑桥大学,1578年成为律师。1589年任议会议员,1593年任下院议长,1594年由伊丽莎白一世任命为总检察长,1606年由詹姆斯一世任命为普通诉讼法院首席法官,曾多次因普通法的地位与英王发生冲突。21柯克的故事•EdwardCoke

5、(译为柯克,或科克、库克)是英国伊丽莎白时代的重臣,英国普通法最重要的奠基人。更为重要的是,他是一位敢于与国家最高权力的代表者国王进行对抗(据理力争)的法学家。据柯克的传记作者凯瑟琳·鲍文(CatherineBo-wen)的描述,柯克告诉当时的国王詹姆斯一世,即使国王也不能随意调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决。詹姆斯听了,大不•以为然,声言作为国王,作为正义的最高首领的他,从来都是普通法的保护者。柯克听了答曰:“陛下,不是国王保护普通法,而是普通法保护国王。”据说在在1608年11月10日,一个星期天的上午,柯克和英国全部法官及理财法院的男爵在汉普顿法院当着詹姆斯一世的

6、面,反驳班克夫特大主教灌输给他的那个观点,即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表,因而国王有资•格亲自定案。法官们认为,自威廉征服以来,无论在什么样的诉讼中,再没有出现过国王亲自坐堂问案的情形,这涉及到国王执法的问题。国王回答,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一样,都具有理性。柯克指出了国王的荒谬:“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格兰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作出决断的,而是依人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

7、,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n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科学l世界观与方法论的更新(19世纪实证主义的兴起)u科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统治性的力量。u世俗化(理性化)问题四、法学体系及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n1、法学体系划分标准不统一,也难统一。英国《牛津法律指南》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为7大部门,分别是(1)法律理论和哲学;(2)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3)比较法研究;(4)国际法;(5)跨国家法;(6)国内法;(7)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有的区分为四大类,包括公法n学,主要有宪法、行政法和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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