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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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

2、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吴燕 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3、,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

4、、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

5、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

6、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

7、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娥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

8、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注2)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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