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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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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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刍议新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制度的完善【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规定得不够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新刑事诉讼法针对逮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细化逮捕条件、完善逮捕程序、确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强化了侦查监督。其中,捕后羁押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比较原则,需要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一、逮捕制度改革的背景对逮捕制度

2、进行改革最直接的动因在于改善逮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逮捕规定的不完善,比如对逮捕条件规定的过于模糊、逮捕与羁押不分的制度设计等。(一)逮捕率畸高我国现阶段的审查批捕率是很高的,绝大多数侦察机关呈送的报批逮捕的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都被批准逮捕。构罪即拘、构罪即捕一直是一些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方便办案,明知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不大,或者出于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处以重罚的目的,故意进行羁押,使得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办案机关“以捕代侦”现象严

3、重。侦察机关为减少办案开支和今后追逃的麻烦,倾向于报捕,而检察人员在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等问题的风险压力下,也倾向于作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是就案办案,忽视对在押人员“不被羁押权”的监督和救济。过高的羁押率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负担,增加了羁押中交叉感染的几率,也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二)逮捕功能异化在我国实践中,逮捕被过多、过滥地适用了,根本原因在于逮捕的功能被异化了。在追求逮捕数量和逮捕率的观念主导下,逮捕功能被严重异化,形成普遍羁押的局面。强调普遍逮捕与高逮捕率与尊重和保

4、障人权的精神以及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根本原则是相违背的。我们必须理性地解读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矫正被异化的逮捕功能,完善逮捕程序。逮捕功能异化主要表现在:一是逮捕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我国传统诉讼观念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通过对犯罪实施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来实现的。二是逮捕沦为侦查的手段。羁押犯罪嫌疑人成为侦查的手段与常态,实践中,逮捕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侦查,结果导致以捕代侦、先捕后查,以致久审不下,容易导致长期羁押、超期羁押。①(三)逮捕羁押不分,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一

5、是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逮捕在各法治国家,无论拘留或逮捕,都只是一种强制嫌疑人到案的方法,如果需要较长时间予以关押的,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即羁押是一种不同于逮捕或拘留的强制措施。而在我国,逮捕完全等同于羁押,逮捕后自然后果就是羁押,法律既没有规定羁押的条件,也没有规定逮捕后变更为羁押的程序。二是审前羁押适用常态化,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都处于被逮捕后的羁押状态,而像强奸、杀人、抢劫、盗窃等最常见的、基本上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案件85%以上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处于羁押状态。实践中往往过

6、分强调审前羁押的作用,而不重视甚至不敢用非羁押措施。(四)逮捕适用条件过于模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及存在缺陷主要是: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表述不够准确,特别是一些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如何从证据的量和证明力上判断是否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在实践中不易把握;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一规定实践意义不大,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罪行都规定了可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因此只要构成了犯罪,就有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一条件规

7、定弹性较大,不易理解和操作,完全取决于承办人的主观认识和个人执法素质、执法理念,因此,在各地执行标准差异很大。(五)逮捕审查程序行政化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得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②首先,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不能充分介入审查批捕程序,即便是被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讯问都成为问题,只有在办案人员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时,才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次,辩护律师不能充分介入审查批捕程序,难以从检察机关或通过

8、自身的调查了解掌握有关案件及嫌疑人应否逮捕的任何信息。再者,审查决定审批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的审查逮捕办案程序,这完全是一种内部行政式的审批程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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