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司法鉴定结fexm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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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之探析  曾四龙  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要确认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证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待证的案件事实,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说“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即“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有关证据的审核认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确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原则。《证据规定》就审查判断证

2、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作了规定。法官的这一抽象过程,不仅是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也是实体处理上的客观要求。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诉讼活动。如何去审查判断证据呢?这是法官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以司法鉴定转化为民事证据为视角进行了论述。  一、现实情况  审查证据是判断证据和采信证据的前提,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更是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并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审查和运用司法鉴定结论,确保司法公正,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但因为毕竟其专业性较强,对于大多数办案人员要判断其可信度还是有相当的困难。实践中,审查司法鉴定结论这一环节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大多数办案人员对于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都不审查,盲目轻信,拿来就用,出现问题就推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给鉴定单位和鉴定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以至于鉴定人一出鉴定结论后就不管了,鉴定错了也不知道,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进而滋长了一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科学和实事求是的不良作风。另一极端就是凭办案经验和职权随意取舍鉴定结论,或者反复重新鉴定,致使案件超越审限,久拖不决等目前司法鉴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4、 (一)现行证据法律很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章只有12条,且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条款多以证据制度中的程序规范为主,基本上没有或很少体现证据的技术规范。且未制定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有些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实质内涵和科学属性。同时,有关证据制度的条款也体现出了较为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未能有效地反映民事诉讼特有的内在规律性。虽然2002年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毕竟只是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在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二)立法技术上的缺陷  《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在制定过程中虽然经过多

5、次论证讨论,也广泛地征求过意见,但仍存在着诸多立法技术上的缺陷。如《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其第2款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其中关于“严重”、“明显”和“有缺陷”都是一些模糊用语,究竟哪些情况达到了明显、严重的程度,缺乏外在的可操作

6、的标准,而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滥用职权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诉讼理念上的偏差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奉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观真实。强调法院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力求达到“实质”司法公正。过分强调对客观真实的追求,这不仅不符合实际,也违背了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  (四)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以往未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设定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让相当多未接受法律专业知识系统培训的人直接进入法院,造成法官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官不能准确地运用法律审理案件,法官判案存在任意性。另一方面,司

7、法不独立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组织及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的干扰,法官心证自由受到极大的干扰。同时司法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为突出,一些法官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收受当事人的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置疑。又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奉行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特别强调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性。甚至处于一种过分积极的诉讼地位,包揽了证据的收集和调查,易使其在庭审前就已形成了对案件事实的处理意见。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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