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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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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2006﹞217号),加强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应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部管物资目录调整建议。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部管物资招标计划、采购建议计划,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完成部管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报送招
2、标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以及部管物资招标、供应等全过程资料存档工作。第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提供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第五条 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发布的部管物资目录,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甲供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编制期概算价、运杂费、交货地点。第二章物资投资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优化物资供应链,明确部管物资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并根据交货地点变化调整运杂费费用,做好施工招标与部管物资招标的衔接工作。第七条 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从原
3、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第八条 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第九条 部管物资通过招评标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拟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价,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详细分析原因,经部计
4、划、建设司,鉴定中心同意后公示中标结果。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分年度汇总全部甲供物资合同、采购等情况,经设计单位编制文件,按Ⅰ类变更设计报铁道部审批。第十条 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第三章物资代理公司选择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办根据部管物资市场环境和采购供应服务要求,制定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报领导小组,按批准方案选择物资代理公司。第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提供部管物资服务需要的资格、资质;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4.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
5、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部管物资的采购服务、组织供应、质量监控以及驻厂监造等,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物资代理公司支付。具体金额以部管物资供应数量的概算金额为基数,乘以合同费率确定。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必要时邀请部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第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
6、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工作。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部管物资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建设单位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第十七条 物资代理公司对委托工作的各种资料未征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违反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项目施组安排、部管物资总清单(指设计单位根据定额统计的材料消耗量)。第十九条
7、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根据施组安排,按项目报送全部部管物资招标计划(格式见附件2),部招标办批准后分批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首次采购建议计划(格式见附件3),最后一次部管物资招标前,建设单位应汇总历次招标实际数量同原批招标计划进行详细对比,将对招标计划的调整报部招标办。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年报送项目建设滚动计划时,将当年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调整计划以及次年和第三年的部管物资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报物资管理办。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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