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

ID:11436648

大小:29.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12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_第1页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_第2页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_第3页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_第4页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污水处理收费鄂价环资规[2012]4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物价局文件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鄂价环资规[201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委(住建局)、环保局:为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要求,现就在我省建制镇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本省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营的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其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

2、处理设施及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鼓励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可以向水体直接排放。二、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州、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排水管网的成本、利润、税金以及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制定,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建制镇居民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高于0.60元/吨,除

3、居民外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高于当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人民政府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法定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法定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照法定计量装置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法定计量装置的,其

4、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三、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价格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镇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支付代征手续费等。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

5、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报告和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量,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营费用,按月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代征手续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不足以维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经市、州、县人民政府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四、城镇污水处理费对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减免,减免具体办法由市

6、、县人民政府制定。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省。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主题词:价格管理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通知(公开)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2012年1月10日印发打印:杜梅芳校对:张春艳共印500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