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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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基本功能需要,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是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共同研究确定,并

2、已纳入国家规划的项目。二、建设原则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对现有各类救助保护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流动救助车。根据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配置救助床位,布局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和街头救助点。第五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建设内容需满足当地开展流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基本具备救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干预和服务保障等四项能力,第六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需

3、根据流入地、流出地不同需要,有针对性地建设救助保护设施。流入地应重点提高救助容量,适当增加床位,强化教育矫治功能,流出地应重点加强及时发现和救助初次流浪、短期流浪的未成年人的能力,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第七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三、建设内容第八条主要建设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配置。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

4、车采购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2000年以来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的平均数及发展趋势,救助保护工作需要和现有救助保护设施资源确定,建立与机构职能相符的科室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救助保护人员。根据床位数,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分为:一类中心(站):救助保护床位数在200张以上;二类中心(站):救助保护床位数在100~200张之间;三类中心(站):救助保护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其他区县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分站、社区服务点、街头救助点一般不设有救助保护床位或只设临时床位,不在分级范围内。第十条地

5、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级市的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内容包括:(1)居室:需适应救助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和管理需要,在居住安排上应便于分隔和管理,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心理状况。(2)观察区:主要针对有疑似传染病或心理、精神疾病,有轻微违法犯罪或暴力倾向和有其他不明情况的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观察。(3)教育设施:需适应开展对不同年龄层次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法制、生活、文化等方面的正规教育和特殊教育的需要。(4)医疗设施:仅限于一般疾病的医学判断,能够根据医生处方开展卫生保健、医疗护理工作;能够根据医疗部门和疾病控制部门指令开展急症处置和防疫隔离等工作。(5)康复设

6、施: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对滞留在机构内受助未成年人中的残障、智障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活动场所和器械,开展力所能及的康复活动。(6)心理辅导及矫正室:能够满足和适应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教育和矫正的环境和氛围需要。(7)警务室:根据实际需要,便于公安部门常驻救助中心开展配合工作。(8)室外活动场地: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开展球类(篮球、足球、羽毛球)项目和其它集体游戏项目。(9)后勤保障设施:为受助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提供保障;(10)办公用房。第十一条流浪未成年人流动救助车的功能包括:(1)街头巡视:及时发现游荡在街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2)求助响应

7、:即时响应未成年人的求助和热心群众、有关机构提供的救助信息;(3)市内接送:接送救助管理分站、分中心、街头救助点、社区服务点发现和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4)应急转送:接送突发各类急症、重症的患病流浪未成年人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和检查;(5)护送返乡;(6)巡回宣传。四、建设标准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的未成年人居室、观察区、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康复设施、心理辅导及矫正室、警务室、办公用房和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高于20m2/床。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城市及重点县级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500元控制

8、(不含土地和各种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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